鄭重聲明:
教學制度
學生考試規則
發布時間:2010-01-19
來源:
1、學生應提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按監考人員指定的座位就座,不聽從指揮者不發給試卷,不準參加考試,該門課程以零分計?荚囬_始后十五分鐘仍未進入考場或考試開始后不到三十分鐘擅自離開考場者,均按曠考論處。
2、考生須憑身份證(重、補考時還需帶準考證)參加考試。并將證件放在課桌左上角,不放證件者,不發試卷,按曠考論處。身份證遺失的學生應于考前到教務處報告,并開證明方可參加考試。
3、閉卷考試時桌上只準放置文具,所有書籍、筆記、紙張等物品一律不得攜入座位,應放在講臺或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上,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給。開卷考試只準帶教師規定的書籍、手冊和文具用品入座?荚囍形木哂闷芬话悴坏没ハ嘟栌,個別學生確需借用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監考人員代為借還。
4、考場必須保持肅靜。試卷印刷如有不清之處,允許考生舉手示意,詢問監考人員。只回答印刷不清楚的部下周,不提提示。
5、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考試,考試時不準交頭接耳,傳遞試卷、紙條、抄襲或有其它作作弊行為,違者試卷作廢,成績按零分處理。成績單上注明“作弊”字樣,并視情節嚴重,給予處分。如無悔改表現。不得參與正常補考,作弊兩次者,立即予以淘汰。
6、凡擅自缺考的學生,以及參加考試而不交卷的學生,成績按零分處理,成績單上注明“曠考”字樣,如無悔改表現,不準參加正常補考。
7、考試完畢后,必須由本人將試卷方面軍交監考人員,不得由他人傳遞和代交,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逗留喧嘩。
8、故意將答卷提供他人偷看方便,通同作弊者,一律按考試作弊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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